房产没有实际居住也可获得动迁利益
按说哥哥最疼的就是亲妹妹,但沈女士的两位哥哥却合伙一起欺负她,侵害她原本理因享受的动迁利益。沈女士来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要我帮她讨回公道。
沈女士系上海回沪知青,1988年因落实政策户口迁回到上海中心城区一套房屋内,该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系上世纪七十年代父亲单位分配给父母亲的福利房,承租人系沈女士的父亲。该房屋系老式里弄房,居住条件十分简陋。之前房屋内已经居住着父母及其大哥、二哥三户人家共八口人,沈女士及其丈夫的户口迁回上述该房屋后,曾在此居住了一个多月,后因居住条件困难引发兄妹、妯娌间诸多矛盾,沈女士夫妻无奈在外租房居住。1990年和1992年沈女士的父母先后去世。1994年大哥没有经过沈女士夫妻同意就把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父母去世后,沈女士曾多次要求搬回上述公房居住,但均被大哥拒绝。1993年二哥在自己的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受配人为二哥一家三口。2018年2月沈女士户口所在的老公房因旧城改造被征收拆迁,所得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两套房屋及160万元补偿款全部被大哥和二哥两家人分割占有,他们以沈女士夫妻没有在公房实际居住、为空挂户口为由拒绝了沈女士分割动迁利益的要求。
沈女士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了我,我首先给她综合分析本案案情,断定她夫妇二人一定能获得公房同住人动迁利益。因为沈女士夫妻系回沪知青身份,户口登记在涉案房屋内,在沪他处无房,居住条件十分困难。虽然当初户口回迁时,沈女士夫妻没有在此居住一年以上,但是本案是因为当时涉案房屋居住状况已经十分拥挤而无法居住,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政府、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同住人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和解答,沈女士夫妻应该被认定为上述公房的同住人,当然应该享有动迁补偿安置利益;二哥一家三口因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本次公房动迁的同住人,从而也不能享受动迁利益。大哥作为上述公房的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大哥和二哥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沈女士夫妇的合法权益。
后沈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判。一审判决沈女士夫妇获得一套两室一厅的动迁安置房和部分货币安置款,案件最终以沈女士胜诉告终。
本期法律知识点: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被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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